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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、用于投资经营的债务,可根据投资经营收入的用途确定其性质

时间: 2025-12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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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库编号  2025-16-2-103-005 

陈某芬诉罗某、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——婚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、用于投资经营的债务,可根据投资经 营收入的用途确定其性质


裁判要旨: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、用于个人投资经 营的债务,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、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,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”的债务,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夫妻共同偿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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